港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安溪县西坪镇尧阳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7304号
原告
***,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煌,福建法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安溪县西坪镇尧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西坪镇尧阳村栏杆43号。
负责人:王进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柱,福建传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福建省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金融行政服务中心4号楼A幢605室。
法定代表人:梁海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撤
诉时间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4元减半收取计1512元,由***负担。
审判员沈聪明
人民陪审员阮梅治
人民陪审员谢婉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峥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