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6332号
原告:福建省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267WR0K。
法定代表人:梁海良,任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萍,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鹏,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福建省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欲另案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雅芬
人民陪审员  吴晓生
人民陪审员  谢启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