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发创新实业有限公司

司宾、河南中发创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民特715号
申请人司宾,男,***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河南中发创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务内环路9号楼龙湖大厦16层1606、1608室。
法定代表人**发。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司宾诉申请人河南中发创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司宾诉申请人河南中发创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14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河南中发创新实业有限公司尚欠货款229475元,退货违约金损失146035元,共计375510元,并以22947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申请人***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若申请人河南中发创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前向申请人司宾支付200000元,则视为上述款项全部结清,若未按时足额支付,则申请人河南中发创新实业有限公司有权按照第一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