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泰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民初2453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 被告:河南泰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070263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泰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自愿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