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民初2453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
被告:河南泰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070263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泰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自愿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