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这样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这样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11民初372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3月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河南省这样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华博城市印象**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576518X0。
法定代表人:王建昌。
被告:**参,男,住开封市大,住开封市大梁路西段华博城市>
被告:宗书阳,男,住开封市大,住开封市大梁路西段华博城市>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这样装饰有限公司、**参、宗书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436.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艳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耿枫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