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利装饰有限公司

河南汇利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汇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东段亚圣大厦9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学,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南14号院11号楼43号。
一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24号院3号楼39号。
再审申请人河南汇利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国学及一审被告**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终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汇利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豆中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