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425民初2379号
原告:河南省步步先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汇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南省步步先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汇利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步步先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步步先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