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利装饰有限公司

河南汇利装饰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步步先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虞民初字第2102-1号 原告河南汇利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步步先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汇利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步步先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1220051.46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于1220051.46元的财产。案外人***自愿以郑房权证字第**房产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20051.46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提供担保的郑房房权证字第**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