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行、河南正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28民初3807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行,地址:濮阳市濮上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南角199号。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行、河南正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河南正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确切地址,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