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辖终1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希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希望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多多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防,总经理。
被告: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然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女,汉族,1981年11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女,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上诉人河南鑫希望实业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5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鑫希望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由河南省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该公司不是本案被告,而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在郑州市,本案应由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河南省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卓然公司、鑫希望公司、***、***及***之间的反担保合同约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引起诉讼由卓然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合法、有效。卓然公司住所地位于金水路,属郑州市金水区辖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