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221民初62号
原告:笪建兵,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现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云召,安徽新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得水,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望江县人,户籍地安徽省望江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91号新鑫花园12号楼南高层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906410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笪建兵与被告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据原告笪建兵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何得水为被告,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笪建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云召,被告何得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笪建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人民币18366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7日,原告与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安徽卓尔厂房消防施工工程《消防工程安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卓尔公司1、2号厂房消防材料及安装;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合同金额50万元整;付款方式为初装安装完毕付60%,总发包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付到90%,工程验收合格后付到95%,余款5%半年后免息付清;工期自2016年12月20日到2017年2月30日。后安装过程中因图纸之外增加了两次工程量,均有卓然公司确认,分别为1万元和53660元,合计总价款563660元。现厂房已经于2017年5月份投入使用,但被告卓然公司仅支付了原告38万元,余款183660元一直拖欠至今,拒不支付。
被告何得水辩称:原告未提供工程量清单以及工程验收的证据,经被告庭前向发包人调查,原告工程并未完工,剩余部分由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进一步证明原告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量。被告认为原告应补充工程预算表、双方确认用于施工的图纸、工程资料,由双方进行核算,必要情况下应由中介机构计算工程量,再按照已完工的工程量与约定合同价款的比例,计算应付的价款。原告与被告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合同,被告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被告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应当驳回原告对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5日,安徽卓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安徽卓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将1#、2#厂房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被告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被告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派驻工地代表为何银根、何得水;合同价款为510万元;安徽卓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被告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供银行账户将结算款汇入该账户,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为:郑州银行宝龙城支行,账号:93×××42,支付方式为:采取银行公对公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附件:卓尔厂房装修工程大包项目清单中,包含1#、2#厂房消防工程。合同的落款处,被告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盖了公章,何得水作为代表人签字。2016年12月27日,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与原告签订《消防工程安装合同》,约定: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将安徽卓尔厂房消防施工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所有工具及费用,包总发包方验收;合同金额50万元包干价;验收标准:按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图纸施工。合同加盖“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卓尔厂房装饰工程项目专用章”。2017年3月6日和4月1日,原告与何得水就消防工程图纸外增加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总计增加63660元。
安徽卓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拖欠工人工资,并被投诉至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何得水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原告与被告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原告指示,直接支付材料商货款6万元,通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给付9.8万元,何得水给付22.2万元,总计38万元。
另查明:安徽卓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0余万元,尚有部分空调安装工程未完工,安徽卓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另行发包给他人施工,消防工程未再另行施工。2017年5月,安徽卓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将安徽卓尔厂房消防施工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因原告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与原告签订的《消防工程安装合同》属无效合同,尽管涉案消防工程未经验收,但原告分包的工程已经安徽卓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接收使用,原告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本案通过庭审调查,三方争议的焦点是:1.涉案消防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是多少?2.涉案工程款的支付责任主体是谁?
关于焦点一,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与原告签订的《消防工程安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实行包干价,价款为50万元,尽管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不再追加及减项,泵房除外,但这应是图纸以内的包干价款,并不包含图纸以外的增加项目,对于图纸外的增加项目,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驻地代表何得水均签字确认,故应定为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款应为563660元,除已支付的38万元外,由于原告分包的消防工程已施工完毕,并已投入使用,故还应支付183660元。
关于焦点二,庭审中,被告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述,涉案工程系何得水挂靠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工程,本院(2017)皖0221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书中,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中也可以印证,但两被告均未提供双方之间的挂靠协议,两被告代理人均表示庭审结束后回去核实,也一直未提交核实后的反馈意见。本案从何得水的行为表现来看,其客观上具有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的表象。首先,安徽卓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何得水为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派驻卓尔厂房装饰工程驻地代表,该身份原告及安徽卓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也予以认可,工程价款汇入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设的郑州银行宝龙城支行基本账户,该账户由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事实上,安徽卓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也将工程款全部汇入了该账户;其次,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与原告在履行《消防工程安装合同》中,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原告的指示,直接为原告支付了6万元材料款;最后,《消防工程安装合同》上加盖了“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卓尔厂房装饰工程项目专用章”,无证据证明该印章为何得水私自刻制。综上,何得水虽不是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无具体的授权委托书,但何得水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的表象,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笪建兵工程款18366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笪建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87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河南卓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