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工程技术(辽宁)有限公司

宏大工程技术(辽宁)有限公司、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502执810号 申请执行人:宏大工程技术(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体育路5栋-1至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水塔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此案件无裁判文书。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