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工程技术(辽宁)有限公司、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502执810号
申请执行人:宏大工程技术(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体育路5栋-1至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水塔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此案件无裁判文书。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