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5723号
申请人: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葛武街道东塘村三组(葛武砖瓦厂)(K)。
法定代表人:邵万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江苏格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戴窑镇恒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荣兰,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韩忠华,女,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
申请人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建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忠华的银行存款21669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忠华银行存款216690元。
案件申请费1603元,由申请人盐城市新亿祥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宋君
书 记 员 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