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02民初1672号
原告:山东宏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42438829Q,住所地威海市和平路-148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90121977********,住山东省荣成市南山北路9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宏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是基于不服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22〕第1101号仲裁裁决书,与2023年3月8日被告向本院提起的诉讼的(2023)鲁1002民初1502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仲裁裁决书提起的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鲁1002民初150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