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商盟百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5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38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商盟百货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商盟百货有限公司装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州商盟百货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8738元及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