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商盟百货有限公司与郑州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073号
原告郑州商盟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郑州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新会,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建都,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商盟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商盟百货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商盟百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商盟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唯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