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8财保236号
申请人:郑州春光冷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叶路18号1号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84452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都路建正东方中心A座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5171473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春光冷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31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郑州春光冷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PZPP19410190230000000092,担保金额20317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31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香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