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春光冷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郑州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粮油物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民初5809号
原告:郑州春光冷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叶路18号1号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844529。
法定代表人:张跃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恒,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建正东方中心A座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5171473P。
法定代表人:刘占彪。
被告:郑州粮油物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16366H。
法定代表人:王伟兵。
原告郑州春光冷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粮油物资投资集团有限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春光冷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9元,减半收取计2540元,由原告郑州春光冷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滑明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