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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4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0年9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萌,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邮政大厦**。
负责人:李岩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营,北京市兰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建正东方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占彪。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郑州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16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 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