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3民初89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营汇聚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兴和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64443111D。
法定代理人:刘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西、港西三路东、港城路北、S一号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074302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营汇聚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鲁0503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东营汇聚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营汇聚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临汾煤层气分公司的债权5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