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3财保27号
申请人:东营汇聚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兴和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6444311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晴,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伟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西、港西三路东、港城路北、S一号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074302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东营汇聚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临汾煤层气分公司的债权56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临汾煤层气的债权5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东营汇聚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