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3执8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汇聚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区牛庄镇经**路以**、纬三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众力通源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众通(北京)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众通(北京)能源技术有限,住所地**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中园**区**号内**号**708。
法定代表人***。
东营汇聚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克仲调字第88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7592.62元,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2016)克仲调字第8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辉
代理审判员姜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