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汇聚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东营汇聚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众力通源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3执8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汇聚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牛庄镇经二路以西、纬三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众力通源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众通(北京)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众通(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中园二区203号内3号1708。

法定代表人***。

东营汇聚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克仲调字第88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7592.62元,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2016)克仲调字第8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辉

代理审判员姜超

代理审判员***



二○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