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汇聚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镇兴和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6444311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以南,西六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2856903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祁连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246083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2020)鲁0502民初35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恒业石油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762.3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