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4民初2282号
原告:石家庄市维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头村胡家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72780473H。
法定代表人:**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A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95005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市维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维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维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市维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80元,减半收取为439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维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