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91民初1874号
原告:石家庄新宝丰同创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汇丰路25号西美花城5-2-2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7081182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山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山大街109号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31980517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山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07879684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维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上庄镇台头村胡家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72780473H。
法定代表人:**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石家庄新宝丰同创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山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维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新宝丰同创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新宝丰同创线缆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7.0元,减半收取计4403.5元,由原告石家庄新宝丰同创线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