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4民初4896号
原告:河北西格玛电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振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石家庄市维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头村***。
法定代表人:**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西格玛电气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维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西格玛电气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西格玛电气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元,由原告河北西格玛电气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红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