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虔。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时璟涛,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建安区**集镇工业园(岗**)/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广元科技教育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魏都区东大办事处建设路******2-8西部,**西部部营业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豪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魏,住所地**市魏都区东大街办事处建设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市魏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时璟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元科技教育有限公司、***、***、河南省豪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30478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