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信河膨胀节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兰考县包公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02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
被执行人:兰考县包公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住所地兰考县东坝头乡长胜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功民。
被执行人:兰考大象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兰考县东坝头乡张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祎婧。
被执行人:开封信河膨胀节钢结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工业园区**路/div>
法定代表人:郭明伟。
被执行人:李功民,男性,1964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郝玲玉,女性,1963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李祎婧,女性,1992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张显亮,男性,1968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毛爱军,男性,1973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宋海峰,男性,1967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张玉玲,女性,1972年11月0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伟荣,女性,1974年0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叶梅,女性,1969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兰考县包公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兰考大象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开封信河膨胀节钢结构有限公司、李功民、郝玲玉、李祎婧、张显亮、毛爱军、宋海峰、张玉玲、张伟荣、叶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考县包公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兰考大象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开封信河膨胀节钢结构有限公司、李功民、郝玲玉、李祎婧、张显亮、毛爱军、宋海峰、张玉玲、张伟荣、叶梅的银行存款227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兰考县包公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兰考大象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开封信河膨胀节钢结构有限公司、李功民、郝玲玉、李祎婧、张显亮、毛爱军、宋海峰、张玉玲、张伟荣、叶梅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栗庆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