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信河膨胀节钢结构有限公司

开封信河膨胀节钢结构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02民监4号
监督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开封信河膨胀节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9184803Q。
法定代表人:郭明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西门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67271549C。
负责人:刘宏伟,行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余胜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西柳村村东一社会信用代码:41020000008436。
法定代表人:刘浩余,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振兴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西柳林村一社会信用代码:410200100004593。
法定代表人:刘武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刘浩余,男,196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黄芸,又名黄春梅,女,1964年2月8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张红玲,女,196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李卫东,男,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冉龙,男,198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张丹丹,女,199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申诉人开封信河膨胀节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开封市余胜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振兴空分设备有限公司、刘浩余、黄芸、张红玲、李卫东、冉龙、张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5)龙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民(行)监【2020】41020200003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姝亭
审判员  程华平
审判员  李一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