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信河膨胀节钢结构有限公司

开封市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余胜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执5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4376764J。
法定代表人:冯建波,经理。
被执行人:开封市余胜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西柳村村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2000000843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开封信河膨胀节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工业园区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9184803Q。
法定代表人:郭明伟,经理。
被执行人:开封市振兴空分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西柳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200100004593。
法定代表人:刘武军,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黄芸,女,1964年2月8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封市余胜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封信河膨胀节钢结构有限公司、开封市振兴空分设备有限公司、***、黄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了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孙三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225执5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思杰
审判员  徐庆永
审判员  汪 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朱睿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