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信河膨胀节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民终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92年8月22日生,住所:郑州市中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营业场所:开封市大梁路西段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负责人:张彦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丽,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冰,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兰考县包公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兰考县东坝头乡长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0225054738473B。
法定代表人:李功民。
原审被告:兰考大象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兰考县东坝头乡张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26774399T。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开封信河膨胀节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开封市鼓楼工业园区1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9184803Q。
法定代表人:郭明伟。
原审被告:李功民,男,汉族,1964年5月16日生,住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原审被告:郝玲玉,女,汉族,1963年12月5日生,住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原审被告:张显亮,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生,住所: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审被告:毛爱军,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生,住所:河南省开封县。
原审被告:宋海峰,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生,住所:河南省开封县。
原审被告:张玉玲,女,汉族,1972年11月2日生,住所: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审被告:张伟荣,女,汉族,1974年4月29日生,住所:河南省开封县。
原审被告:叶梅,女,汉族,1969年7月14日生,住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原审被告兰考县包公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兰考大象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开封信河膨胀节钢结构有限公司、李功民、郝玲玉、张显亮、毛爱军、宋海峰、张玉玲、张伟荣、叶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雅奇
审判员  高新峰
审判员  谢 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单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