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521执6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州凯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马牧镇马牧村府后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董根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沁水县柿**下泊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晚亭,该村委主任。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州凯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柿**下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52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沁水县柿**下泊村村民委员会在沁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000000元。
执行员 崔志勤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商李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