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路桥(河南)有限公司

民权县腾盛商砼有限公司与某某、华北路桥(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1民初3995号
原告:民权县腾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老颜集乡吕花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421MA459RXR2Q。
法定代表人:彭随彬,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华北路桥(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八大街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MA46NUXL9M。
法定代表人:赵及华,任公司经理。
原告民权县腾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路桥(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民权县腾盛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权县腾盛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2元,由原告民权县腾盛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颂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