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8304号
起诉人:华北路桥(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八大街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NUXL9M。
法定代表人:赵及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翰峥,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华北路桥(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路桥公司)的起诉状。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铁道公司)支付其工程款2868万元(待鉴定意见出具后另行确定),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数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至日至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暂计为120万元;2.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城建局)在欠付中原铁道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向其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等由中原铁道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2日,城建局与中原铁道公司签订《中牟县广惠街上跨陇海铁路立交桥工程委托代建合同》,由中原铁道公司代为承建位于中牟县境内的中牟县广惠街上跨陇海铁路立交桥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后中原铁道公司将城建局委托代建的工程进行分劈,其承建了涉案工程包括主线桥及匝道上部、下部、基础;辅道上部、下部、基础;上跨铁路桥基础、墩台等施工内容。2015年12月8日,其与中原铁道公司签订涉案工程《合作意向书》,对其施工的具体内容及工程价款进行相应的约定。其依约组织施工后因涉案工程图纸变更、窝工、代建管理等增加部分施工费用,双方针对工程施工范围、部分工程价款等进行汇总确认,现中原铁道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针对剩余未支付工程价款未予解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法院管辖。本案中,中牟县广惠街下穿陇海铁路立交桥工程涉及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且华北路桥公司与中原铁道公司签订的中牟县广惠街下穿陇海铁路立交桥工程多份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进行诉讼。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按约定管辖处理。故我院对华北路桥公司的起诉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华北路桥(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家叶
书记员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