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路桥(河南)有限公司

华北路桥(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490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华北路桥(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八大街第****楼****。
上诉人华北路桥(河南)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0)豫0122民初83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胡永刚上诉称,请求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0)豫0122民初8304号民事裁定,裁定由中牟县人民法院受理。因本案争议本身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即便上诉人与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原铁道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铁路法院专属管辖,该约定因同时违背了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法定标准也不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查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合同标的物为中牟县广惠街大桥,不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相关的建设施工工程,故本案约定管辖无效,应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本案审理法院。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建设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0)豫0122民初830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由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夏晗
书记员杜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