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311执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王井镇七星桥。
法定代表人:刘剑,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311民初1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款39209元,案件受理费39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3日起多次提起网络财产统查,统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向被执行人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7日对被执行人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进行传统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财产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对被执行人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4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标的39599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云
审 判 员 曾 梅
审 判 员 李 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王秋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