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311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王井镇七星桥。
法定代表人:刘剑,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川0311民初14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40053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曾 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罗思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