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324民初5492号
原告:**,男,1965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邦建,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沿滩区王井镇七星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204204398D。
法定代表人:刘剑。
原告**与被告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12月1日、2022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邦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94171元,并从出具之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包括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挂靠被告承包仪陇县新政镇“人民北路改造工程”,该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2020年1月20日,被告收到仪陇县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北路改造工程”[仪陇新政]支付的最后一笔工程款1494171元后,于次日向原告支付800000元后,余下694171元未支付。2021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支付**工程款计划》,除明确剩余工程款694171元未支付外,还承诺2021年2月11日支付50000元,2021年5月起每月支付不低于100000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结清此款。截止现在,被告未按计划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以其行为表示,不按计划履行,其行为已经危及到原告债权的安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书面辩称,仪陇县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北路改造工程”由我公司成都办事处合伙人违规承包给原告,此项目从开工至今原告未向我公司提交有关此项目的任何工程资料,其中包括工程合同、内部承包合同、结算书、验收报告等,也未向我公司提交有关项目的成本票据,导致我公司对此项目的管理工作无法进行。2020年1月20日收到仪陇县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北路改造工程”最后一笔工程款1494171元人民币后,我公司于次日向原告支付800000元,余下694171元未支付,其原因为:与原告协商待此项目所有工程资料及工程成本票据清算完后再进行结算,并于2021年1月26日应原告需要向原告出具《支付**工程款计划》,但至今我公司并未收到有关此项目的任何工程资料及有关成本票据,因原告不提供工程所有资料及成本票据等原因,我公司财务按照收款数据计算,此项目仪陇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分为三笔共向我公司付款14594171元人民币,因此项目没有成本票据进行成本,按照税务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税务局将14594171元人民币视同此项目利润,税率按此款的百分之二十五进行计算,预计将造成我公司3648542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故我公司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以及年利率15.4%的高额利息。因疫情等原因,我公司不能在2021年12月1日上午9时到庭参加庭审,以此答辩状方式将证据提交贵院,望贵院理解,但为了维护我公司合法权利,请求贵院对此案进行公正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20日,被告收到仪陇县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下欠工程款1494171元。2021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支付**工程款计划,其内容为“我公司2020年1月20日收到仪陇县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北路改造工程款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玖万肆仟壹佰柒拾壹元、¥1494171元,于2020年1月21日支付**此工程人工费大写捌拾万元整,¥800000元,剩余款项大写:陆拾玖万肆仟壹佰柒拾壹元,¥694171元,因公司资金紧张,此工程余款计划于2021年2月11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5月起每月支付**不低于¥100000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结清此款项,2021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800000元后,下差694171元至今未支付。被告在本院第一次开庭后向本院邮寄了反诉状,本院告知超过反诉期限可另行起诉,但经多次通知,被告以未完成准备工作等为由,既不到庭应诉,也未及时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收到仪陇县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至今仍下欠原告694171元,虽然被告辩称原告未向其提交合同、验收报告、成本票据等,将造成损失,但其就剩余款项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根据双方陈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被告应按《支付**工程款计划》履行付款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9417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没有约定的,应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被告在2020年1月20日就收到仪陇县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价款,结合原告的请求,应从2021年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694171元,并以694171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53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严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