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211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莉,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喆,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申请人: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王井镇七星桥。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永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珊
书 记 员 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