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0311民初1441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良锋,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王井镇七星桥。
法定代表人:刘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920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27日,荣县旭阳镇美邦乐建材经营部和被告签订《内部建筑保温节能施工协议》,双方约定荣县旭阳镇美邦乐建材经营部为被告承担修建大安区廉租房三期工程的工程保温节能(外墙内保温)的施工任务。工程完工后,荣县旭阳镇美邦乐建材经营部和被告结算,荣县旭阳镇美邦乐建材经营部为被告做的总工程款为579209元,被告给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39209元未给付。荣县旭阳镇美邦乐建材经营部是原告***个人经营,于2012年7月13日成立,2013年4月11日注销登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欠原告***承揽款39209元,定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13000元,2023年1月25日前支付13000元,2024年1月25日前支付13209元,双方权利义务清结(承揽款直接转入原告***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自贡汇东支行,卡号:6230××××1385);
二、如被告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任意一期支付承揽款,则原告***有权对未到期的所有承揽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0元,由被告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被告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在支付最后一笔承揽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兰
书 记 员 邵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