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911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3598Y,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2号8楼。
法定代表人:徐进,董事长。
被告:宜宾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821580775,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新街社区发展街岷胜苑4栋。
法定代表人:刘振兴,董事长。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695772827,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北两线局部地段控规N-A-06地块。
法定代表人:刘振兴,董事长。
被告: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204204398D,住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大街693号。
法定代表人:刘剑,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袁洪林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蒋秀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