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执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王井镇七星2桥。
法定代表人:刘剑,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311民终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合计38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4日起多次提起网络财产统查,统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自贡市王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7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合计3840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云
审 判 员 曾 梅
审 判 员 徐 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