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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景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德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2民特38号
申请人:肇庆市端州区景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和平路31号103商场。
法定代表人:吴金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肇庆市德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七十七区竹苑81号2楼201室(住改商)。
法定代表人:陈德炫。
申请人肇庆市端州区景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豪公司)与被申请人肇庆市德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星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景豪公司称,肇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肇庆仲裁委)作出(2019)肇仲案字6号裁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实体裁决不当,应予撤销并重新审理。理由如下:肇庆仲委会仅因景豪公司无法在第一次开庭时出示原件对景豪公司诉请的事项予以否定,系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实体裁决不当。景豪公司不是专业从事法律行业的法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仲裁规则不熟悉,无法清楚知道在第一次开庭必须出示原件;同时,景豪公司已当庭表示可以庭后提交相关证据的原件给仲裁庭。但是仲裁庭在第一次开庭后不久就径行做出裁决,致使景豪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为此,请求法院撤销肇庆仲裁委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的(2019)肇仲案字6号裁决,并重新审理,查明基本事实再依法作出裁决。
德星公司答辩称,景豪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43252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6435.75元是没有依据的,德星公司已经超出款项支付了,要求退回多余款项,本案的仲裁费用全部由德星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9日,景豪公司与德星公司签订《LED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景豪公司承揽德星公司发包位于广州天河区保利克络维大厦首层的LED显示屏安装工程,工期为23天,工程总价为94707元,签署合同只有一份,并没有任何增加工程,工程按进度付款第一期28412.1元,第二期18941.4元,第三期18941.4元,第四期23676.75元,第五期4735.35元。德星公司按进度付款,但景豪公司工程最后安装完全不合格,甲方无法验收并多次要求景豪公司整改,所有整改费用由景豪公司按合同自行承担,但是景豪公司一直整改不合格,导致器材损坏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下去,造成德星公司损失35万多元,所以剩余第四、五期款项一直没有支付给景豪公司。后来景豪公司一直向德星公司催款并经常找人捣乱、恐吓,德星公司后来为避免麻烦分期支付给景豪公司资金共计43000元(12000元,10000元,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5月每月支付3000元),德星公司已经超额支付。景豪公司所提供的结算表并不是与德星公司签订的,是景豪公司与广州酷奇文化有限公司单独的合作问题,与德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德星公司并没有与广州酷奇文化有限公司增加任何产品,何来的增加工程清单。至于景豪公司提供的《结算表》与《增加工程量明细表》的两份文件里手写内容是一致的,但是抬头是不一样的,一份有签名一份没有签名,签名是谁签的不得而知。综上,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景豪公司与德星公司并没有增加任何工程项目,所以没有增加费用问题,并超额支付费用给景豪公司,多余费用请景豪公司退回德星公司。
经审查查明:2019年1月8日,肇庆仲裁委立案受理了景豪公司与德星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肇庆仲裁委于开庭前向景豪公司、德星公司送达了《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和证据材料等等仲裁法律文书。2019年2月26日,肇庆仲裁委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景豪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莲、委托代理人林勇和德星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炫到庭参与整个庭审活动。2019年3月15日,肇庆仲裁委作出(2019)肇仲案字6号裁决,以景豪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原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由,裁决驳回申请人景豪公司的仲裁请求。
另查明,景豪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肇庆仲裁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其提交的证据3《增加工程量明细表》、证据4《结算表》为复印件,德星公司当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申请人景豪公司此次申请以肇庆仲裁委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实体裁决不当为由,请求本院撤销肇庆仲裁委作出的(2019)肇仲案字6号仲裁书,故本案审查的焦点为申请撤销仲裁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
关于景豪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的规定,景泰公司以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实体裁决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肇庆仲裁委作出的(2019)肇仲案字6号裁决,其申请理由不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的情形。此外,肇庆仲裁委于开庭前向景豪公司送达了《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该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景豪公司在全程参与仲裁庭审中未能提交相应证据的原件,且在对方当事人不予确认的庭审后的合理期间也未能提交原件交仲裁庭审核,属于其自行放弃后续举证的权利,景豪公司以其为非专业从事法律行业的法人、对仲裁规则不熟悉而未能提供原件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人景豪公司申请撤销肇庆仲裁委(2019)肇仲案字6号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肇庆市端州区景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肇庆市端州区景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 桑
审判员 任喜跃
审判员 梁达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肖荣健
书记员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