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知民初401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钫萍,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创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院附2号2号楼1单元7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创恒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玮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