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4民初4811号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1160143K。
法定代表人:吴强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理喆,系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冠中,系单位员工。
被告:郑州创恒实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院附2号2号楼1单元7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02053597,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典,系单位经理。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创恒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朝胜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