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下甸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办公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5000952167D。

法定代表人赵小玉,局长。

被执行人:******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城关镇柳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6782243XF。

法定代表人卢帅龙,经理。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825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执行人******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拖欠劳动者工资全部结清,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25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满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