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3民特24号
申请人:******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6782243XF。
法定代表人:卢帅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彦红,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申请人:***鑫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97889853X。
法定代表人:白明星,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鑫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圣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与***鑫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鑫公司)签订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负责原鑫裕矿业老安子矿区开采业务,后因明鑫公司拖欠金圣公司广货街项目部工程款、人员工资等费用约200万元,因施工方开采矿石未全部运输至选厂,具体金额以最终实际过磅为准。鉴于目前明鑫公司广货街镇鑫裕矿业矿山项目陷入停滞状态,无力支付,双方请求通过调解支付债务,并于2020年11月16日经宁陕县广货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该协议载明:“一、双方同意以明鑫公司在广货街镇承包的老安子采矿区全部剩余未加工矿石及铁矿粉抵顶金圣公司全部欠款。二、双方约定,老安子采矿区现存已开采矿石及未变卖铁矿粉归金圣公司所有后,明鑫公司不得再将现存矿石及铁粉变卖或用于偿还第三方债务。三、因还剩余部分矿石未运离采矿区,双方约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审核运输过磅单,按照原合同约定计算双方最终欠款金额。四、明鑫公司可派人员对金圣公司矿石变卖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双方签字确认最终变卖金额,如变卖金额不足以抵顶所欠债务,对剩余债务金额双方另行约定偿还金额与方式。五、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镇调委会各执一份。现请求宁陕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鑫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经宁陕县广货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晁俊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