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贵峰矿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民终1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贵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石佛路锦绣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水天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水天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城关镇翰林路住建局3楼。 法定代表人:莫银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水贵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峰矿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巷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502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峰矿业公司以双方关于案涉争议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2023年2月27日,***巷工程公司以双方关于案涉争议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巷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502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92元,减半收取2696元,由******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92元,减半收取2696元,由天水贵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昊 审 判 员  李 芬 审 判 员  刘 浩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