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民终1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贵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石佛路锦绣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水天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水天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城关镇翰林路住建局3楼。
法定代表人:莫银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水贵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峰矿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巷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502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峰矿业公司以双方关于案涉争议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2023年2月27日,***巷工程公司以双方关于案涉争议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巷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502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92元,减半收取2696元,由******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92元,减半收取2696元,由天水贵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昊
审 判 员 李 芬
审 判 员 刘 浩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