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尚然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河南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开民初字第776号
原告淄博尚然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侯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焱,经理。
被告河南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9号1单元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尚然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经营体育设施用品的公司,被告是从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的施工公司,原、被告之间有业务来往关系。至2011年11月30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421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承诺于当年12月安排回款100000元,余款于2012年春节前付完。后被告安排其公司人员***在2011年12月1日向原告交付了50000元的承兑汇票一张,余款92100元未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被告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7900元。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92100元和逾期利息7900元,共计100000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照原告提供地址对被告进行了送达,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淄博尚然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珍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